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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市绿色建筑执行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明确我市绿色建筑执行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31 浏览次数:1433
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J/T 15-201-2020)《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20〕8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2021年1月1日起,我市新送审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严格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J/T 15-201-2020)、《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等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审查。
二、绿色建筑执行等级要求
2021年1月1日起,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基本级或以上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即为一星级或以上。
三、实施范围补充说明
工业、科研用地范围内的办公楼、宿舍楼、实验楼及以办公、研发、展示等功能为主的研发楼等,应纳入绿色建筑实施范围。工业用地中的生产制造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2017)要求。
民用建筑项目中独立设置且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配套用房如门卫室、设备房、垃圾站等,可不纳入绿色建筑实施范围。
四、其它事项
(一)相关规划或者规定对绿色建筑执行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按现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执行。
(三)《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量质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东建节能〔2018〕27号)于2021年1月1日废止。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31日
(联系人:墙改办 周工,联系电话:22671650。)